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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企业荣誉 / 2024-02-09 04:46

本文摘要: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施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审批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融合山东省实际,省环保厅于日前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以下全称《办法》),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限于本办法。《办法》将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2016年10月27日印发的原《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将于2018年6月30日暂停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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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施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审批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融合山东省实际,省环保厅于日前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以下全称《办法》),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限于本办法。《办法》将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2016年10月27日印发的原《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将于2018年6月30日暂停继续执行。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展开评价,向社会公开发表评价结果的环境监督管理活动。“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并未遵从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并未遵守其环保责任,以及列为企业环境强迫责任保险投保范围而不肯投保、签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合同书后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等不道德。《办法》规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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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当年有记分记录、总计记分11分以下的企业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当年总计记分12分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以红牌标识。对环境信用绿标企业,环保部门可以必要增加现场检查成倍,反对参与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对环境信用黄标企业,环保部门应该必要减少现场检查成倍,容许参与环保评先评优活动。对环境信用红标企业,环保部门应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限于于容许生产、投产整治的,依法责令其容许生产、投产整治;对限于于歇业、重开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其歇业、重开。

《办法》拒绝,省环保厅负责管理制订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创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的组织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设区的市环保局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环保部门应该在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处置要求后,立刻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置要求、排查拒绝与期限等信息载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做出适当的记分,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处置要求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指定须知递送企业。

对企业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仍未已完成排查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环保部门应该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可以自行指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查找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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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有异议的,应该向做出记分的环保部门书面驳回,并获取涉及证据和材料。环保部门应该在接到企业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展开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告诉企业。审核必须现场核查、监测或者检验的,所须要时间不算入审核期间。

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处置的企业应该按照环保部门排查拒绝,排查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排查已完成后,向做出记分的环保部门递交排查报告及涉及证明材料。环保部门应该在接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其排查情况展开核实,核实必须监测或者检验的,所须要时间不算入核实期间。核实后,将企业排查信息载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对重复使用记11分以下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核销其适当的记分;对重复使用记12分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保有其适当的记分,下年度不予核销。企业当年度仍未已完成排查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应该转至下一年度记录。

省环保厅每年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和环境信用年度评价结果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人民银行济南支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时,环保部门应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发表企业环境信用记分动态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拒绝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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