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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菲石油污染案庭审结束将择日宣判

行业资讯 / 2024-02-03 04:46

本文摘要:10日,记者从最高法获悉,康菲石油污染案经过昨日全天和今日上午的开庭审理,庭审程序已经结束,天津海事法院将择日宣判。最高法方面介绍,天津海事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该案,组成了由副院长吴立群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顺平、代理审判员陈建鹏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栾树海等21名原告诉称,21名原告在乐亭县海域从事海参养殖,共计拥有海参养殖池2905.99亩,工厂化养殖5727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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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记者从最高法获悉,康菲石油污染案经过昨日全天和今日上午的开庭审理,庭审程序已经结束,天津海事法院将择日宣判。最高法方面介绍,天津海事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该案,组成了由副院长吴立群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顺平、代理审判员陈建鹏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栾树海等21名原告诉称,21名原告在乐亭县海域从事海参养殖,共计拥有海参养殖池2905.99亩,工厂化养殖5727平方米。2011年6月,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的蓬莱19-3油田的B平台和C平台发生溢油事故,造成渤海湾发生大面积的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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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两公司没有及时向社会公布溢油事故,致使原告误将混有蓬莱19-3油田油污的海水纳入海参养殖区,造成大量海参死亡。为此,21名原告请求两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4亿余元和鉴定费用70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康菲石油、中海油两被告则认为,第一,原告未依法取得养殖证,不是适格原告;第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对其养殖区域造成污染;第三,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四,原告主张的损失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最高法方面透露,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被告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庭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庭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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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庭审过程中,天津海事法院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并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和微博直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近百人参加旁听。法院详解该案为何从立案到开庭时隔3年天津海事法院方面称,该案立案后,天津海事法院立即向两被告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法律文书,因被告康菲公司系在利比里亚注册的公司,而利比里亚政治局势动荡,该被告2012年底才办理完毕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手续,并于2013年4月向天津海事法院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天津海事法院曾先后召集原、被告进行了两次证据交换,并就21名原告的养殖权利和养殖面积向当地政府及养殖海域权利转让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在此期间,原告数次变更诉讼请求并补充证据,最后提交证据的时间是2014年7月6日,最终确认诉讼请求的时间是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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